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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債權人
丁○○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戊○○
債務人
弄26
債務人
和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湘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玲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債務人應各別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釋明債務人湘林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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