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 債權人
- 丁○○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己○○
- 債務人
- 弄26
- 債務人
- 和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湘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