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 債權人
- 丁○○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己○○
- 債務人
- 弄26
- 債務人
- 和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延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湘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一、㈠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和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延倫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湘林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