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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68號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吉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吉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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