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債 權 人 李明德即裕順工程行 債 務 人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