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
- 債權人
- 協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