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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六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六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六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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