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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李春蘭即鑫林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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