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
- 債權人
- 名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甲仙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仙鄉公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仙鄉公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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