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4樓、乙○○
- 被告朱惠民即惠民企業社法人、樓、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貳拾貳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丙○○ 4樓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朱惠民即惠民企業社 樓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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