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 債權人
- 泰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盈昇高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盈昇高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依票據關係請求,依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