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71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以下金額:

(一)美金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陸角伍分,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美金貳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肆角壹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