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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債權人
新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既以債務人積欠票款未獲兌現為其求之原因事實,而依其提出之票據號碼UC0000000 號、UC0000000 號、UC0000000 號支票影本觀之,債務人甲○○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顯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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