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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樺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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