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176號
- 債權人
- 丙○○
- 債務人
- 遠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遠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百伍拾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