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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
    文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債 權 人 文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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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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