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876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勝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勝井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