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84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乙○○
號
一、㈠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