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
- 債務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聲請事項中僅列祥輝工程行為債務人,與聲請狀不符)。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請求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