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 原告乙○○
- 被告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聲請事項中僅列祥輝工程行為債務人,與聲請狀不符)。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請求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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