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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
債務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聲請事項中僅列祥輝工程行為債務人,與聲請狀不符)。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請求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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