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王國祥即祥輝工程行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