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佑鑫電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零伍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659號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零伍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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