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217號
- 債權人
- 力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炤昆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