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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217號

債權人
力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炤昆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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