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25號
- 債權人
- 傑樂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明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丁○○
- 號1樓
- 號1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明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債務人明琮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代理人甲○○之合法委任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