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債 權 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合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合宸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查無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