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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

債權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合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合宸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查無法定代理人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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