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0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042號
- 債權人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禮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禮訪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禮訪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禮訪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