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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1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59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3 月3 日支票乙紙,面額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元,支票票號:AP0000000,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為維債權人權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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