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160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簽發提示日民國98年3月3日支票乙紙,面額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支票票號:AS0000000,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經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後,交債權人收執。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