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7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777號
- 債權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合宸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1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1
- 債務人
- 乙○○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