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東立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