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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5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507號

債權人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金恆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乙○○
2號6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恆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請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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