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507號
- 債權人
- 杏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金恆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 2號6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恆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請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