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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099號

債權人
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
債務人
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元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 、0000000 、057416、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退票日為分別為民國98年5 月15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4 日、98年6 月5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6 月5 日、98年5月19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請就上開支票釋明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釋明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其代表人為甲○○,非謝元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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