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491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杏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杏華企業有限公司、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