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49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杏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