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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554號

債權人
一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豐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號AA0000000 、AA0000000 、EBA0000000 之支票三紙,發票日為98年2 月28日、98年3 月5日、98年3 月20日,退票日為98年3 月2 日、98年3 月5 日、98年7 月29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98年司促34554號│├─┬──────┬─────┬───────┬─────┤│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退票日即 │票   據 ││號││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號 碼 │├─┼──────┼─────┼───────┼─────┤│01│98年2月28日 │312,000元 │98年3月2日│AA0000000 │├─┼──────┼─────┼───────┼─────┤│02│98年3月5日 │312,000元 │98年3月5日│AA0000000 │├─┼──────┼─────┼───────┼─────┤│03│98年3月20日 │250,000元 │98年7月29日  │EBA0000000│└─┴──────┴─────┴───────┴─────┘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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