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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560號

債權人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聖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陸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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