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
- 債權人
- 昆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金晶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大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