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號、乙○○、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116號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代 理 人 乙○○ 號 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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