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