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71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
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戊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