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81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兆豐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652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