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64號
- 債權人
- 昇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 債務人
- 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保證責任高雄縣一甲社區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保
證責任高雄縣一甲社區合作農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主旨:釋明債務人等四人「連帶債務」之依據。
說明:依據債權人聲請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關係似如下:
1、丙○○、乙○○與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為「不真正
連帶債務」。
2、丙○○、乙○○與保證責任高雄縣一甲社區合作農場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以上均請遞狀,予以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