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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364號

債權人
昇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保證責任高雄縣一甲社區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保

證責任高雄縣一甲社區合作農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主旨:釋明債務人等四人「連帶債務」之依據。

說明:依據債權人聲請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關係似如下:

   1、丙○○、乙○○與禾駿開發貿易有限公司為「不真正

     連帶債務」。

   2、丙○○、乙○○與保證責任高雄縣一甲社區合作農場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以上均請遞狀,予以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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