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7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732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即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之代 理 人 乙○○債 務 人 鴻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