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22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田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田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以證明背書之連續(本件為指名證,憑票
支付仲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2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田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以證明背書之連續(本件為指名證,憑票
支付仲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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