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022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即秀峰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2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