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613號債 權 人 黃宏隆即健燁油漆工程行 債 務 人 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查詢結果為甲○○,與聲請狀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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