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198號
- 債權人
- 蔡汶秀即易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日日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日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日日昌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
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查法定代理人為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