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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朱武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由債務人朱武隆與甲○○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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