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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 原告
    乙○○
  • 被告
    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法人甲○○朱武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其中朱武隆與甲○○連帶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朱武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由債務人朱武隆與甲○○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日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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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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