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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
債務人
甲○○

一、(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二)債務人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就附表編號一、四、五、六之金額暨利息部分,由債務人甲○○與債務人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43269號 │├──┬────────┬─────────┬─────┤│編號│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1 │  300,000元│民國96年4月9日│AC0000000 │├──┼────────┼─────────┼─────┤│ 2 │  300,000元│民國96年4月30日  │AC0000000 │├──┼────────┼─────────┼─────┤│ 3 │  250,000元│民國96年4月9日│AC0000000 │├──┼────────┼─────────┼─────┤│ 4 │  500,000元│民國96年5月6日│UC0000000 │├──┼────────┼─────────┼─────┤│ 5 │  300,000元│民國96年6月6日│UC0000000 │├──┼────────┼─────────┼─────┤│ 6 │  300,000元│民國96年6月30日  │UC0000000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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