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2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296號
- 債權人
- 庚○○
- 債權人
- 癸○○
- 債權人
- 丙○○
- 債權人
- 樓
- 債權人
- 辛○○
- 債權人
- 丁○○
- 債權人
- 乙○○
- 債權人
- 戊○○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壬○○
- 債務人
- 大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