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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權人
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瑞興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瑞興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瑞興煤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票據號碼FA0000000 、FA0000000 、FA0000000(甲○○○部分)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票據號碼FA0000000 、FA0000000 、FA0000000 、FA0000000 、FA0000000 、BZ0000000 、BZ0000000 、BZ0000000(乙○○部分)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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