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金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對債務人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其與金成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